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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」於十二月一日正式施行,連日來引發不少反彈聲浪,對於這個千呼萬喚始出來的分級辦法,筆者站在維護兒童少年閱聽權益的立場,提出以下的見解:
早在一年半以前立法通過的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」中,即明文規定新聞主管機關應訂定出版品等分級辦法,新聞局為此召開多場公聽會和座談會,廣徵各界對於出版品分級的意見,期間不乏各相關業者的參與。好不容易今年八月新聞局正式公布此辦法,並在三個多月的緩衝期後才開始施行,部分業者抱怨政府倉促實施分級制度,害他們措手不及,但在「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法為由而主張不受約束」的原則下,這個理由顯得牽強,遑論有不少業者已提早作了因應。
此辦法規定業者在出版品發行、供應之前應自行分級,許多業者因此批評辦法中有關限制級的分級標準,定義模糊而難以認定。事實上,相較於電影、電視、錄影帶「普、護、輔、限」的四級分級制,出版品的分級已寬鬆許多,僅需區分為普遍級或限制級,較不繁複;且出版品的內容只有在「過當」描述或「表現方式強烈」,達「有害兒童少年身心健康」的前提下,才列為限制級。有業者質疑色情、暴力的認定會因時因地有所差異,上述的分級標準不夠嚴謹;筆者以為,正因為暴力、色情的界定可能隨著社會觀念的變遷而有不同,使用較抽象、彈性的法條用語,反倒保留了日後詮釋的空間,以免規定太過僵化而不合時宜。
在限制級出版品的封面標示警告字樣、加上封套陳列、設置專區租售,並不表示成人的閱讀權利從此被箝制,也不代表性教育今後只能在檯面下偷偷進行,即使實施了分級制度,限制級的出版品照樣可以上市,成人觀看限制級讀物的自由並未因此受限;何況兒童少年本來就不該是限制級出版品的消費者,業者若擔心銷量下滑,倒不如鎖定成年客群,悉心經營成人市場方為上策。
另有觀點主張出版品分級不利知識傳播,將阻礙孩童的學習,筆者對此無法苟同,認識性與身體是兒童少年的發展任務之一,性/別教育的出版品有助於孩子形塑健康的兩性觀念、學習正確的性知識,並不會因內容與「性」有關就一律被列為限制級。至於鉅細靡遺地描述犯罪、自殺、暴力、色情等細節的出版品,這些「知識」是否值得大力傳播,讓未成年的孩子耳濡目染?以台灣兒童少年自殺、犯罪案件時有所聞的現況看來,答案不證自明!
言論開放不等同「只要成人喜歡,沒什麼不可以」,畢竟孩子對資訊的選擇、判斷能力有限,出版品分級制度的立意是為孩子打造一個優質的閱聽環境,扣上「言論保障開倒車」、「假保護之名無限上綱」的帽子太沈重,也流於誇大。新法上路難免會歷經一段陣痛期,面對業者的諸多疑慮,政府可規劃更細緻的配套措施,惟徒法不足以自行,一旦少了業者、媒體、民間團體和家長的支持配合,我們的孩子就只能在成人利益至上的傳播環境裡,獨力練就「百毒不侵」的功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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