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級制度是正確的做法 --- 回應 陸宜芳的看法
淡江大學教授/尤英夫 圖書評議會前主委
  陸宜芳十二月二日在貴報時論廣場的「台灣重回禁書年代?」(簡稱「陸文」),引用資料有錯誤,且似不了解分級制度的意義與做法,有需要加以澄清與反駁。

  陸文提及「分級標準在普遍級、限制級之外,還加列了逾越限制級」,是不正確的說法。事實上,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的條文中,從沒有「逾越限制級」一級的規定。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網頁上的分級辦法Q&A第三題也很明確地指出,出版品分為「普遍級」與「限制級」二級。「普遍級」是一般人皆可閱聽,且無須標示於封面。列為「限制級」者,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,而且應在封面明顯處標示「限制級: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」字樣。也沒有所謂的「逾越限制級」這一級。至於所謂逾越限制級的出版品,則是已經超過限制級的出版品。也就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所要禁止的猥褻物品之一種。不過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條文文字,並不是   陸文所說的「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(或併科)三千元以下罰金」。陸文所引用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條文文字,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以前的文字。目前現行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條文文字是:「散布、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 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」。二者不僅處罰對象大小有別,刑度亦有不同。

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所要禁止的猥褻出版品,不僅對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散布、販賣或供其所有,甚至對一般成年人也沒有例外。陸文感覺重回禁書時代,並且批評說:是為了保護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嗎?錯了,陸先生,且不說禁書時代被人垢病的,不是眾人皆曰應該禁止猥褻的 出版品,而是反對政治一言堂,打擊異議人士的言論與控制思想。今天要禁止猥褻出版品,則是因為它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心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,有礙於社會風化。因為要兼顧善良風俗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(大法官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)。世界上民主先進國家也多的是完全禁止猥褻出版品,實在沒什麼好說的。

  至於對具有猥褻性質以外的出版品 (尚未達到被認定為猥褻的地步) 為什麼要分級呢?

  這是因為有了分級制度以後,可以給成年的閱聽者有接觸情色資訊的空間,而不予全面封殺。對於藝術工作者,則有了生存的創作空間。從出版商、書店、出租店等商人立場來看,亦有了其營利生存的機會。從主管機關的立場來說,對出版品作適當分級而不予查禁,可以減少民怨,主管機關何樂而不為呢? 至於猥褻與非猥褻的分界很難明確,那不是一言兩語所能說清楚的,恕我不在此討論。